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每年核定一次。
汇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经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部分。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补缴:单位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中心办理补缴手 续,并从发生欠缴首月起开始补缴。